道路照明分類
根據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為主要供機動車使用的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機動車與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兩類。
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應按快速路與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為三級。
評價指標
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應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 、路面亮度均勻度和縱向均勻度(或路面照度均勻度) 、眩光限制、環境比和誘導性為評價指標。
人行道路照明應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為評價指標。
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標準值
設置連續照明的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3.3.1 的規定。
新疆道路照明在設計道路照明時,應確保其具有良好的誘導性。
對同一級道路選定照明標準值時,應考慮城市的性質和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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