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道路的照明一符合下列要求:
1 應采用常規照明方式,并應符合本標準第5.1.2 條的規定;
2 在行道樹多、遮光嚴重的道路或樓群區難以安裝燈桿的狹窄街道,可選擇橫向懸索布置方式;
3 路面寬闊的快速路和主干路可采用高桿照明方式,并應符合本標準第 5.1.3 條的規定。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應符合本標準第 3.4 節的規定,且交叉路口外 5m 范圍內的平均照度不宜小于交叉路口平均照度的 1/2;
2 交叉路口可采用與相連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不同外形的燈具、不同的安裝高度或不同的燈具布置方式;
3 十字交叉路口的燈具可根據道路的具體情況,分別采用單側布置、交錯布置或對稱布置等方式。大型交叉路口可另行安裝附加燈桿和燈具,并應限制眩光。當有較大的交通島時,可在島上設燈,也可采用高桿照明;
4 T形交叉路口應在道路盡端設置燈具(圖 5.2.2-1);
5 環形交叉路口的照明應充分顯現環島、交通島和路緣石。新疆道路照明當采用常規照明方式時,宜將燈具設在環形道路的外側(圖 5.2.2-2) 。通向每條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應符合本標準第3.4 節的要求。當環島的直徑較大時,可在環島上設置高桿燈,并應按車行道亮度高于環島亮度的原則選配燈具和確定燈桿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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